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5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
着力内涝治理
治理城市内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近年来的强降雨也暴露出我市在内涝治理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为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建设自然和谐水生态环境,《条例》重点从易涝区的防治着手内涝治理。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规定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要建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制定防内涝应急预案,出现内涝积水时,及时疏通清障;要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在易涝点配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内涝。
加强污水排放管理
城市污水的排放和处理是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环节,事关城市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不合格的污水排入城市水系,将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条例》建立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制度,明确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主体、具体位置、安装要求、日常操作、联网传输等内容。完善污水处理规定,对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提出要求,对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和未覆盖地区的污水排放区分对待。明确污水预处理的两类情形,排放的污水具有规定情形的,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从事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要建设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
健全应急体制
实行双预案制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要制定防内涝和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两个应急预案。实行两立即制度,发生有毒物质等排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突发事件或者事故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并同时报告有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实行两小时制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发现管道断裂、井盖丢失等事件时,要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二小时内实施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和清洁地面等措施。
保障设施安全
将保护范围划分三个区域,分别是直径六百毫米(含六百毫米)以上的排水与污水管道,自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与污水管道,自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区域;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规范管理三类活动,分别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等行为,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作出了制止、审核等规定。
发布会上,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如斯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扬讲政治、讲大局、讲担当的精神,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切实把《条例》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不断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作者: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