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浏住建联发〔2021〕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和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转发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的现实需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元/吨调整为1.4元/吨。按用水量计征,随水价外征收。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三、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3月5日●政策解读为什么要调整浏阳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解读:首先,国家法规政策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015年1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通知中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其次,省市文件有要求。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要求,我市于2015年12月30日按程序组织召开了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及水价调整听证会,综合听证会代表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明确我市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执行,即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6元/吨调整至0.95元/吨,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6元/吨调整至1.4元/吨。2020年11月,省发改委发文《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再次要求各地按规定标准征收,保障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得成、用得起。此外,我市污水处理现实有需要。我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西湖村大栗坪,由第三方公司负责运营维护工作,根据城市发展,我市于2020年7月完成城区污水处理厂2万吨扩建工程,处理规模达到8万吨/天。从2021年起,城区污水处理厂按8万吨/天运营,我市预计每年需向第三方运营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和管网运维费约5740万元,2020年,我市共征收污水处理费1366.6万元,本次按照最低收费标准进行调标后,市财政仍需补偿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约3264万元。我市现行水费的组成有哪些?解读:根据浏阳市发改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浏价发 [2011]3 号)文件和浏阳市发改局、浏阳市财政局、浏阳市水务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浏发改价发[2015]3号),我市现行水费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现行水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分别为1.96元、0.12元/吨、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分别为2.94元、0.12元/吨、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的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分别为7.18元、0.12元/吨、1.4元/吨。此次仅污水处理费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解读:此次污水处理费用征收标准的调整是贯彻落实省发改委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文件精神,经浏阳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将如何安排使用?解读:根据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征,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将按规定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低收入群体是否有减免政策?解读:为保证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根据浏发改价发〔2015〕42号文件,对城镇低保户每月免收5吨水费(含价格调节基金、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特困供养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