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按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不达标,要扣除相应的费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21日起执行。全市污水处理服务费每月支付一次,由各镇街(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生活污水处理厂付费管理系统网上同步审核确认,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办法》明确规定,市属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高新区)的服务费由市财政负担,镇属范围的服务费按市、镇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优先在征收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中统一支付。在审核在线监控数据和水质监(检)测数据过程中,发现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扣除相应服务费。
《办法》鼓励高效处理污水。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达标的前提下,可以超过服务协议约定的设计规模处理污水。日处理量低于设计规模1.3倍(含1.3倍)的,按照实际处理量和单价核算服务费。日处理量超出设计规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务费。
全媒体记者 周桂清/文
全媒体编辑 钟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