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进行修订,明确要求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出现不可抗力、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导致出水水质异常,或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镇街(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或技术改造,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应提前90个工作日向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镇街(园区)报告。
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将建立生活污水处理厂开放日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布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督促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充分发挥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作用。
全媒体记者 周桂清/文
编辑 官登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