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日前发出了全省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
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委托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名相关责任人,因共同商议将废水直排,被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同时还分别获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青田县温溪镇电渡工业园区内的10家电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委托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园区电镀企业污水。
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2018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经温州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股东李某商议决定,与该公司委派至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厂长徐某、车间主任周某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直排废水至瓯江,直排废水量达3.3万余吨。
经对相关废水采样检测,其中污染物浓度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浓度更是超标3倍以上。据鉴定评估,由温州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管理的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达到265余万元。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由温州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管理的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且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某、李某、徐某、周某等四人共同商议非法排放有毒废水,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11月30日,青田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发出了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
“环保禁止令极大降低了环境损害的发生,有利于破解环保部门执法难、有效手段少、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从而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青田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季晓春告诉记者,接下来,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让企业意识到环保底线不容践踏,形成强大震慑,为环境安全保驾护航。(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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